长安客_第13章 注释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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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13章 注释 (第12/12页)

同盗贼过境,被强行征税的家庭有“自缢而死者”。(两《唐书》之《卢杞传》、宁欣《唐德宗财税新举措析论》)

    [52]僦(jiu)质:针对从事商业经营的主体,对商贾放在市场“柜窖”(保管箱)中用来做生意的财货强行分割四分之一由国家“借”去,并且封了钱柜,长安商人为此罢市。(两《唐书》之《卢杞传》、宁欣《唐德宗财税新举措析论》)

    [53]税间架:相当于房产税,因当时条件所限,仅在京师地区推行,针对所有房屋所有者,规定“凡屋两架为一间,分为三等:上等每间纳税二千,中等纳税一千,下等纳税五百”。吏员入户核查,鼓励揭发,发现隐瞒的,杖六十,揭发的举报人赏钱五十贯。(两《唐书》之《卢杞传》、宁欣《唐德宗财税新举措析论》)

    [54]算除陌:属于交易税,涉及所有的商品买卖。所有的交易,从前征收百分之二十的交易税,如今增加到百分之五十。为了监督缴纳,禁止私下交易,鼓励举报。所有交易必须经过持有官府印纸的“市牙”(牙商),由市牙进行登记,核算税额。结果因为市牙隐瞒收入,朝廷最终征收到的税额比计划少了一半。征敛所得,远远低于预期值。(宁欣《唐德宗财税新举措析论》、刘德成《中国财税史纲》)

    [55]毗沙门:毗沙门天王即四大天王中的多闻天王。

    [56]保外客僧:唐代平民每三年编一次户口,身份在寺院的僧尼也需要登记俗家姓名、籍贯、所在寺院人数、修习的经业等内容。僧尼的户口编造成“僧尼籍帐”抄写两份,一份留在所在州县,一份报给中央。“保外客僧”无当地僧籍。(孟宪实《论唐朝的佛教管理:以僧籍的编造为中心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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