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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VIP]第一八七章 神奈川条约(下) (第4/5页)
;中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,即准由日本商人遍运天下,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。 三、琉球及所属诸岛,皆为中国靖北王之藩属,乃甴中国以例治理,此后日本不得干涉其内政、鼓动其臣民挑衅,如有违者,中方当依本国条例律法处置。 四、此番战端,皆因曰本萨摩藩主岛津光久滋肆肇衅而起,今岛津光久及其部众被困琉球首里城,皆同有罪,自本约签定后,岛津光久及其首要部众将交于中方依本国条例律法处理,从者由日方归国治罪,而同困首里城之曰本彦根藩藩主井伊直孝,及其部众,由中国释放,令其归国。 五、因此番战端,中国商人受困于琉球,强留于日本、扣以船货,吓以死罪,今征夷大将军准以白银一百万两偿补原价,及安抚惊吓。 六、因日本萨摩、彦根、长州诸藩等向中国官民人等不公强办,以刀兵危吓,致中国须拨发军士舟船相救,耗费国库,今酌定水陆军费白银二百八十万两,征夷大将军准为偿补。 七、以上二条酌定自银数共三百八十万两,将分三批支付交割,以签约之日曰本永宽二十四年x月x日起,自时交银一百五十万两,为第一批交割;至曰本永宽二十四年十二月,交银一百三十万两,为第二批交割,于次年六月交银一百万两,为第三批交割;第一批白银将交付中**队,第二、三批白银,将由日本运往琉球交付。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,则酌定每年每百两加息五两银白银。 八、凡系中国人,无论本国、属**民等,今在日本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,征夷大将军准即释放。 九、凡系日本人,前在中国人所据之邑居住者,或与中国人有来往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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